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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岗前培训

教师普通话培训

教师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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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指导纲要》、教人司

[1997]6号文件和省教育厅湘教人字[1997]14号文件要求,凡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到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

作的教师均应参加岗前培训。

一、 培训对象
1.每年新分配来校从事大学教学、科研、管理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1994年1月1日以后分配或调入我校从事大学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已获得
《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已参加过教师岗前培训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除外
)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

二、 培训内容及考试发证
1. 培训内容:
①高等教育学(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可免修该门课程)

②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可免修该门课程)

③高等教育法规

④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2.考试与发证
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三、 证书用途
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是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及晋升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的依据之一。

四、 培训费用
教师岗前培训费由省教育厅、学校及培训对象三方负担。省教育厅负担优秀学员、先进管理个人及
先进管理单位奖励等费用;学校负担培训等费用;培训对象负担教材及证书工本费。

五、 培训要求
参加培训的人员要处理好培训与工作的关系,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请假,个别特殊原因需请假者,须
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由院、部、处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负责同志审批。无故不参加培训者,以旷工论处
,按《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处理》。缺课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年度结业考试。培训期
间人事处严格考勤,出勤占考试分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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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
[1994]43号)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和
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湘教师字[1998]3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3年教师资格认
定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03]29号)等文件规定,教学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必须达到二级乙等以上,管
理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必须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一、 培训对象
1.每年新进的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师范类学校毕业已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除外)。
2.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已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除外)。

二、 成绩等级
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分三级六等,按优劣依次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
级甲等和三级乙等。

三、 培训费用
学校负担培训费,报名和测试费、教材和磁带费由个人负担。

四、 考试发证及证书用途
考试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与学校共同组织,视考生成绩,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分别颁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作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中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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